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降低了设⽴公司的门槛。但是,认缴不等于不缴,⽽是附期限的缴纳期限。如果没有实缴,公司现有股东在日常经营中会存在较大债务风险。
注册资本数额越⼤,并不能说明公司实⼒越强、信⽤越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依据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现股东及原股东未实缴相关存在法律条款进行选摘。
针对现股东追缴相关条款
针对变更和抽逃出资(过桥)现股东追缴
原股东未实缴,有债务后变更股份可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