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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情况下,没有实缴对公司股东会存在哪些风险?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情况下,没有实缴对公司股东会存在哪些风险?

      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降低了设⽴公司的门槛。但是,认缴不等于不缴,⽽是附期限的缴纳期限。如果没有实缴,公司现有股东在日常经营中会存在较大债务风险。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情况下,没有实缴对公司股东会存在哪些风险?
一、注册登记制度改⾰,无需实缴
       取消最低限额要求⼯商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需提交验资报告。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可以⾃主约定出资⽐例、出资⽅式和出资期限。

 
二、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
      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股东应按照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出资的股东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认缴数额越⼤承担责任越⼤

注册资本数额越⼤,并不能说明公司实⼒越强、信⽤越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情况下,没有实缴对公司股东会存在哪些风险?

因没有实缴,需要追究的法律条款选摘

 
 

      依据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现股东及原股东未实缴相关存在法律条款进行选摘。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情况下,没有实缴对公司股东会存在哪些风险?
1

针对现股东追缴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未实缴完出资,需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情况下,没有实缴对公司股东会存在哪些风险?
2

针对变更和抽逃出资(过桥)现股东追缴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过桥出资,承担抽逃出资范围内债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情况下,没有实缴对公司股东会存在哪些风险?
3

原股东未实缴,有债务后变更股份可追缴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股东未实缴完,有债务后变更股份可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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