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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注册商标禁带化学元素字眼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指出: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如将”健康””长寿”标志指定使用在”香烟”商品上;将”万能”标志指定使用在”药品”商品上。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如”好土”用于”鸡蛋”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培育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此类情形。
今天小编要说的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情况,就是化学元素字眼是否属于以上条款,答案是肯定的。在商标注册中禁止带有这种字样,举例说明:

1.第67845515号“常寿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注册商标禁带化学元素字眼

申请商标“常寿肽”中“肽”为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第68074373号“加氢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注册商标禁带化学元素字眼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加氢侠”,该标识中含有“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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